2017年10月1日,M公司与N公司签订
项
可撤销
销售合同,将
项生产用专利技术转让给N公司。合同约定,专利技术转让价款为1860万元,预计将发生出售费用60万元。N公司应于2018年1月15日前支付
述款项;M公司应协助N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前完成专利技术所
权
转移手续。
M公司该专利技术系2012年4月取得,成本为2940万元,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,预计净残值为60万元,采用直线法计提摊销,至2017年10月1日签订销售合同时未计提减值准备。
2017年12月31日,因N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变化,
需
使用该项专利技术,双方协商,N公司支付50万元违约金,该项销售合同作废,M公司决定终止该专利技术
出售意向。
2018年1月1日,M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,约定将
述专利技术使用权以年租金300万元
价格租赁给甲公司,租期5年。于2018年年末收取当年租金300万元,并存入银行。
假定
考虑增值税等其他因素。
求:
(1)判断M公司2017年10月1日
否应当将该专利技术划分为持
待售资产,并
明理由,如果需
划分为持
待售资产编制相应
计处理分录。
(2)
明M公司2017年12月31日应进行
计处理,并编制相关分录。
(3)编制2018年与该专利技术相关
计分录。
考察点:第二十五章.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、处置组和终止经营